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919号
申请人:枣庄***防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天山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鼎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车站街道原山大道东、规划横一路*****2号商住楼010101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保全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申请人枣庄***防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槐彦生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