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风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东风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慧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鄂0112民初6115号
原告武汉东风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腾安公司)与被告武汉慧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腾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慧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竣工审计确认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被告慧泰公司要求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其代原告东风腾安公司向案外人武汉鸿吉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20万元的意见,因原告东风腾安公司在庭后的询问中表示认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慧泰公司要求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工程总价款5%的管理费187,630元的意见。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该笔管理费,故本院对被告慧泰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即使诚如被告慧泰公司所言,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第1.3项间接引用了2013《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规定,但被告慧泰公司却是引用《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九条的内容来作为主张原告东风腾安公司应向其支付管理费的依据,显然于法无据。关于被告慧泰公司辩称应按建设方付款进度的相应比例向原告东风腾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意见。依据合同第四条第2.1款的约定,既约定了按建设方对甲方的付款进度为依据按比例支付,也明确约定了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28个工作日支付最后5%的维修保证金。被告慧泰公司自认工程已于2018年8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至本案起诉之时已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支付最后5%的维修保证金的期限。另,被告慧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中亦明确表示在双方对账后,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此亦表明了被告慧泰公司放弃了与建设方同步支付的期限利益。故本院对被告慧泰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慧泰公司辩称原告东风腾安公司未开具相应的工程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程序,被告慧泰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的意见。因双方在合同的第四条第1.4款、第2.3款均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程序,故被告慧泰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东风腾安公司在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即要求被告慧泰公司支付工程款502,600元,有悖双方之间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在被告慧泰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原告东风腾安公司要求被告慧泰公司支付工程款滞纳金,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原告东风腾安公司(乙方)与被告慧泰公司(甲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基地的武汉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清洁能源利用与改造项目基础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土建工程全部内容,包含有1、2号大棚钢结构工程,1、2号大棚土建、装饰工程,3号大棚钢结构工程,3号大棚土建工程,锅炉房土建、装饰工程,控制室土建、装饰工程,水箱梁基地工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施工管理;施工组织计划;材料采办、运输和保管;为完成实体工程而相应产生的各项措施、临时设施等;建筑垃圾清理外运等。以上施工内容以正式的《建设方案》为准,具体内容以招标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及工程图为依据,以本合同附件1(工程量清单)和附件2(工程设计图)为准。合同工期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共计91天。其中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结算方式及开具发票约定。1、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1.1本工程的总价款由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约定。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1.3本工程建设暂定价位290万元,本工程采用2013《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及湖北省最新调价文件为依据,工程材料价格同比施工日期2016年7、8、9月同期信息价市场均价。1.4本工程290万元为暂定价,如果工程最终审计价格超出甲方此暂定价,工程造价比原有的工程最终核定价格有追加的部分,则超出部分(含税价)甲方全部支付给乙方,乙方提供全额正规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即可支付此工程款项给乙方;如果工程最终审计价格低于甲方此暂定价,审减部分从此部暂定价290万元中扣除。2、付款方式。2.1付款方式以建设方对甲方的付款进度为依据进行,付款额度按照建设方与农科所的付款比例支付工程款。第一次付款为总金额的40%,其后按进度付款,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28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的5%维修保证金。2.2甲方不得向乙方隐瞒工程款支付进度和数额,须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否则罚款额为应付总额的每日1%。2.3乙方按合同提供甲方工程总造价的全额发票。甲方在每次支付工程款前,必须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在税务局官网上核实后,以及乙方提供的收款收据后,甲方支付工程款。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与本合同签订的乙方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合同同时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与检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违约和争议等内容。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有被告慧泰公司的公章及**的签字,乙方处加盖有武汉东风腾安建材有限公司的公章及***的签字。2018年6月26日,被告慧泰公司向原告东风腾安公司出具《工程竣工审计确认单》一份,载明:“武汉东风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贵单位分包的土建及钢结工程,经第三方竣工审计,最终审计工程款375.26万元。如无异议,请予以签字(盖章)确认。”分包单位:武汉东风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处有***的签字,总承单位:武汉慧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处有**的签字,并加盖被告慧泰公司的公章。2019年1月29日,被告慧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东风腾安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今承诺武汉慧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清洁能源利用与改造项目分包方武汉东风腾安建材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今天再付二十万元,其余在对账后剩余部分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付清。”另查明,原告东风腾安公司共计向被告慧泰公司开具票面金额305万元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慧泰公司向原告东风腾安公司支付工程款305万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慧泰公司代原告东风腾安公司向案外人武汉鸿吉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20万元,案外人武汉鸿吉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慧泰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20万元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查明,武汉东风腾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原告武汉东风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原告东风腾安公司的大股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工程建设合同》一份、《工程竣工审计确认单》一份、《承诺书》一份、银行交易明细两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组等在卷证实。
驳回原告武汉东风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东风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