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浙8601民初928号
原告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驴迹公司)诉被告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裁定驳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驴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各方均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站首页(http://www.iqiyi.com)、微信公众号(名称:**小鹿导游,微信号:Himaipu)上发布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人民法院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5元,由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原告广州市驴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