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72号
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庙山村****。
法定代表人:俄尔坚木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锐,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麦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琦,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麦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牟治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