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麦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麦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2民初4801号
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庙山村****。
法定代表人:俄尔坚木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楠,四川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麦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琦,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创公司”)与被告杭州麦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律师费)45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何迪、谭霖共同创作了涉案摄影作品(作品名称附后),并将作品独占许可给爱创公司使用,且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原告发现被告在“麦扑小鹿导游(Himaipu)”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e8F_WUYzQj7IqUJUaIPYJA【在路上】藏族八零后超越教条的结婚照”上使用了89幅摄影作品,但上述使用未取得原告的许可。原告认为,被告未取得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麦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1.关于权利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诉争作品为摄影作品,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爱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摄影作品声明》、摄影原图,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何迪、谭霖,爱创公司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关于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爱创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侵权微信号及网站截图显示:被告未经爱创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麦扑小鹿导游(Himaipu)上使用了爱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构成对爱创公司的侵权。
3.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内容、类型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方式、性质、后果、期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麦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途播爱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元,由被告杭州麦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牟治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