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迪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迪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厦门市迪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4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仙执行字第30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厦门市迪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永同昌大厦11楼H单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迪一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45726、116403元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阮斌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