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961号
原告:江西省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董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市第三中学,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成。
原告江西省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三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省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正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赣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晨蕾
书记员 丁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