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3671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华锦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671号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丰裕桥。
法定代表人:马纪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新闻路中房景苑大厦B座1808B栋1808。
法定代表人:唐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应诉材料,邮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但原告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