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3民初5998号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丰裕桥。
法定代表人:马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利宝,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丁瑜,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382元,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691元,由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傅 妮
二О二О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孜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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