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1779425P,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马松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宝,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Q2G2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唐屈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118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18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长 吴春洪
审判员 陈 武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常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