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8055号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丰裕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9.5元,由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