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4197号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丰裕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8元,由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蕾
书 记 员 陈 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