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自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2377号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