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2377号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万奇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