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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5民初3973号 原告(暨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暨原告):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诉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某甲公司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480元;2.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的克扣工资6910.34元;3.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的年薪差额37318.01元;4.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5日的加班工资差额3367.47元。5.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2023年至2024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5508.97元。6.判决某甲公司向***出具合法的离职证明。事实与理由:1.***于2022年7月1日入职某甲公司,任设计一职,实际约定薪资:年薪20万元,每月固定工资先发1万元,年底分两次每次发放4万元共计8万元年薪差额补足,餐补20元/天。2023年4月份至2024年3月份近12个月平均应发薪资18740元/月(含社保个人扣费522元/月、公积金个人扣费500元/月、个税每月120.75元-4229.8元扣款不等、含2024年1月至3月份的年薪差额折算2万元)。因某甲公司单方面未经协商一致变更***的实际约定工资结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基本条款,***明确提出书面异议,但某甲公司却仍然强行变更,导致***工资结构变更、工资降低。经***多次催告后仍拒不补发,应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遂***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邮政EMS(单号:125062644****)向某甲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4年6月20日已签收,表明***已充分尽到告知义务,请求确认***已被迫与某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请求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7480元。2.因某甲公司克扣2024年4月份工资3100元(10000+440-522-500-39.54-6278.46)、克扣2024年5月份工资2800元(10000+500-522-500-101.04-6576.96,去掉已发的加班费1690)、克扣2024年6月份工资1010.34元(10000÷21.75×13+20×13-522-500-4204.67),经***多次催告但未补发,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等的相关规定,由某甲公司负举证责任,遂***请求判决某甲公司支付***克扣工资共计6910.34元。因某甲公司原因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未发的年薪部分应当按2024年已履行的劳动时长进行折算,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的年薪差额37318.01元(80000÷12×5+80000÷12÷21.75×13)。3.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5日某甲公司安排***法定假日及休息日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遂***请求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3367.47元。(法定假日1天、休息日加班4天,10000÷21.75×1×300%+10000÷21.75×4×200%-1690)4.***入职某甲公司处满1年后(社保缴费年薪已满10年)某甲公司未安排***休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判决某甲公司向***支付2023年至2024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5508.97元。[18740÷21.75×(5+4)×200%]。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某甲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已向***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二、某甲公司与***未约定年薪20万元,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月基本工资5000元。某甲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支付年薪差额37318.01元无事实依据。三、***在2024年5月1日至5日加班后已安排补休一日。某甲公司向***支付了工资,***以10000元/月标准和300%、200%标准要求支付加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支付2023年年休假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已享受5日带薪年休假。另某甲公司在2024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18日安排包括***在内的全部员工集中放假十六日,多放假期间为安排员工年休假。故某甲公司不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五、某甲公司已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需另行出具。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甲公司无需支付***2024年4月份工资差额3080元、2024年5月份工资差额1030元、2024年6月份工资差额1001.37元;2.判决某甲公司无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79.3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988.16元;3.判决某甲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623.44元;4.判决某甲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2531.7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2年7月1日入职某甲公司从事设计岗位工作,某甲公司与***于同日签订《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薪酬加各种补贴构成,按月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某乙公司制定的标准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员工工作绩效、参与项目数量及公司生产效益情况核定。阳劳人仲裁字[2024]56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绩效5000元为固定工资组成部分没有事实依据。某甲公司向***支付的劳动报酬均已超出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已足额向***支付劳动报酬,不应向其支付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5111.37元和经济补偿金32531.7元。某甲公司已向***支付一倍工资,阳劳人仲裁字[2024]5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甲公司另外按照300%、200%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79.3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988.16元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支付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时效。某甲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在2024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18日安排包括***在内的全部员工共计集中放假十六天,多放假期间为安排员工年休假,某甲公司不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综上,某甲公司不服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24]560号仲裁裁决书,为维护某甲公司合法权利,现提起诉讼。 ***辩称:一、某甲公司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了一直实际履行的工资、结构和工资金额,在经过***催告后,也没有补发,拖欠工资,在此情况下***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二、合同签订说基本工资5000元,但实际上应以工资条和银行流水为准。在电话里约定年薪是20万元,***才会去某甲公司处上班,***的岗位不应低于这个工资。三、在2024年5月1日某甲公司要求***加班5天,后面只调休了1天,加班工资的发放不足额。四、年休假某甲公司虽然安排了过年放假16天,但没有说明是包含年休假,所以***不认可。五、离职证明的解除理由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6月5日,***与某甲公司总经理洪某电话沟通入职事宜,在沟通过程中洪某表示年薪最少20万元保底。2022年7月1日,***与某甲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薪酬加各种补贴构成,按月发放***基本工资5000元,某乙公司制定的标准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员工工作绩效、参与项目数量及公司生产效益情况核定,并于年终发放。劳动合同签订后,***开始在某甲公司工作。某甲公司按月向***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2024年4月10日,某甲公司任命***为设计部门副主任工程师并同时发布《员工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规定》,该规定载明***对应级别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职务津贴1000元、工龄工资100元、通讯补贴300元、交通补贴500元,该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4月之前的工资表显示***基本工资为5000元、绩效工资为5000元,餐贴为420元。2024年4月后工资条显示,***技能工资为5000元,工龄工资100元、职务津贴1000元、交通补贴500元、通信补贴300元、餐贴440元至500元。某甲公司支付了***2024年4月份工资6278.46元、5月份工资8266.96元、6月份工资4204.67元。2024年5月9日,***向某甲公司发出《降薪异议告知书》,以某甲公司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薪资及福利待遇为由,提出异议。2024年6月7日,***向某甲公司发出《克扣工资告知函》,要求某甲公司补足2024年4月份工资。2024年6月19日,***向某甲公司发出《被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某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某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某甲公司向***实发月平均工资为15194.75元,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平均每月522元,代为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500元,代为扣税平均每月802.37元,应发月平均工资为17019.12元。 2024年5月1日至5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某甲公司支付***2024年5月工资为技能工资5000元,工龄工资100元、职务津贴1000元、交通补贴500元、通信补贴300元、餐贴500元、加班津贴1690元、出差补助300元。***于5月13日补休一日。通过该月考勤记录显示,***该月9日加班至20时,10日加班至20时30分,某甲公司工作日延时加班自18时30分起算。 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11日***休带薪年休假5天。2024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18日某甲公司安排包括***在内的全部员工集中放假16天。根据***提交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截至2024年7月,***共计缴纳社会保险137个月。 ***于2024年7月17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一、某甲公司向***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3080元、2024年5月工资差额1030元、2024年6月份工资差额1001.3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79.31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988.16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623.44元、经济补偿金32531.7元;二、某甲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某甲公司已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本院认为:***与某甲公司于2022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虽***此前与某甲公司总经理洪某沟通过薪资待遇,但双方此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凭证,在双方并未将年薪最少20万元保底列入合同中时,***要求某甲公司按照年薪20万元发放劳动报酬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予以发放劳动报酬。***要求按照年薪20万元的标准补足其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薪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024年4月10日,某甲公司发布《员工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规定》,该份规定并未降低原、被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合法有效。上述规定载明自5月1日起施行,但某甲公司在向***发放2024年4月工资时亦按照该标准发放的行为与该规定不符,某甲公司应当按照此前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餐补44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该月工资,扣减当月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522元、公积金500元、个税39.54元后,某甲公司应当向***支付2024年4月工资9378.46元。某甲公司实际发放该月工资6278.46元,尚需补发2024年4月工资3100元。自2024年5月起,某甲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薪酬发放标准向***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补发2024年5月、6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虽某甲公司调整薪酬发放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该调整确使某甲公司无法按照此前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某甲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34038.24元(17019.12元×2)。 2024年5月1日,***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结合该月工资条,某甲公司并未支付该日的劳动报酬。某甲公司应当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20.69元(7400÷21.75日×1日×300%)。另在5月2日至5月5日,原告休息日加班4日,此后调休一日,某甲公司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41.38元(7400÷21.75日×3日×200%)。另在该月,***延时加班共计3.5小时,某甲公司应当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23.28元(7400÷21.75日÷8小时×3.5小时×150%)。综上,某甲公司应当向***支付2024年5月加班工资共计3285.35元,某甲公司实际支付加班费1690元,尚需补发1595.35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凭证,其应向劳动者支付离职前2个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于2024年6月19日离职,某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23年度、2024年度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提交证据中的工作年限,其自2023年3月起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故***2023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共计9日(5÷12×2+10÷12×10),2024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4日。***2023年度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5日,尚余4日,某甲公司应当支付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260元(17019.12元÷21.75×4×200%)。2024年度,某甲公司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春节假期期间一并安排原告休年休假系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表现,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在2024年度春节期间实际超法定节假日多放7日假期,已超出***2024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故对于***要求某甲公司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因某甲公司已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要求某甲公司出具合法离职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暨原告)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31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暨原告)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34038.2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暨原告)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补发2024年5月加班工资共计1595.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暨原告)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暨被告)***支付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2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暨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暨原告)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暨原告)湖北某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