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11民初1383号
原告:辽宁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5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5302998J。
法定代表人:陈有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锋,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将军北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742985122。
法定代表人:杨洪山。
原告辽宁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德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辽宁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1608元,退还给原告804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辽宁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军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