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3910号
原告辽宁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5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5302998J。
法定代表人:陈有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锋,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小学,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建院街十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3410632529R。
原告辽宁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