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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杭州某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辖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div>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维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王**为代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v>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王**)。
原审被告:李晔,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被告:天津艾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雅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睦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伟德路6,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伟德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晔,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天津数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第****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晔,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告李晔、天津艾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雅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睦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数集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0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作答辩。
李晔、天津艾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雅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睦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天津数集科技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捷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现天津数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毕云生
审判员 姜 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付洪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