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园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7938号之一
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杨柳青农场百川路8号天津市园林花卉示范中心A6厅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GBE95。
法定代表人:武立龙,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升,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融慧园9号3层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P7Y3P。
法定代表人:郑欣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平,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称因被申请人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琼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