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园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7938号
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杨柳青农场百川路8号天津市园林花卉示范中心A6厅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KGBE95。
法定代表人:武立龙,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升,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融慧园9号3层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AP7Y3P。
法定代表人:郑欣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平,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诉被告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琼希独任审理,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升,被告园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泛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共计126 879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截至 2022年 3月1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19 367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垂直绿化采购项目》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普罗旺斯景观改造项目”提供垂直绿化改造等内容,合同中约定原告进场施工后每月 25 日申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被告支付完成审核产值的50%作为进度款。当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支付此笔付款时,递交过往付款完税凭证及当次发票后支付),剩余5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付至结算额的100%。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另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1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并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综上,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欠费用,逾期付款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园创公司答辩称,当时是我方和甲方(秦皇岛天行九州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涉诉工程是工程合同的一部分。涉诉合同是甲方指定我方和原告签订的,当时说的是甲方最后支付我方多少,我方就支付给原告多少。施工过程中的交涉协商、工程的验收确认、工程量的计算都是甲方和原告直接进行的,我方实际只出了个名,没有参与。甲方没有给我方结算,所以我方没有办法确定工程量和欠款金额。所以我方对原告的诉求是不认可的。整个工程合同实际上甲方基本上都没有和我方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园创公司(甲方)与泛美公司(乙方)签订垂直绿化采购项目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普罗旺斯景观改造项目,工期8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2月14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2月22日,甲方委派的负责人为周红兵,电话为133×××,乙方委派的负责人为武立龙,电话为130×××。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6.1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47 925元,上述金额含各项税费。6.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详见附件),且合同单价为含税价,除附件中另有注明外,固定总价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再调整。合同单价视为已经充分考虑本工程的难易程度,并不会因为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根据合同规定的计算规则在结算时做相应调整。本合同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相应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含市场材料价上涨)、机械费(包含大型机械进退场和场内行驶等)、保险费、运输费、临时设施费、成品保护费、水电费、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包装运输装卸保管费、二次搬运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费、调试费、施工场地及临建场地清理、垃圾外运(含收集、倾倒、堆放、处理等)、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及任何为了保证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及达到图纸技术要求所需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额外费用。6.3合同施工内容以外发生的零星签工单价95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且有有效书面签证资料为准)。零星用工不得超过总结算款的5%,超过部分甲方不予认可。6.4工程结算:乙方在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二个月内必须上报已完成工程量及相应全部结算资料及图纸给甲方确认。甲方有关部门对乙方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复审、抽审,结算按竣工图纸计算,结算结果以甲方最终结果为准。对于本工程,结算完毕后不存在任何额外费用,任何未提出或未明示的费用均认为已经含在结算中,乙方不能就本工程再提出任何费用。6.4.1对未经甲方认可的、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6.4.2对乙方漏报的,并在结算完成之前双方都未发现的,甲方视为乙方认可漏报工程量为第三方完成,不另追加。6.4.3对乙方故意虚报、多报工程量的,虚报量超过百分之十的,甲方除按实扣除虚报、多报部分之外,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扣款5000元。6.4.4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资料后安排办理结算事宜。6.4.5若乙方迟迟不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或将结算资料提交后,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迟迟不与甲方进行商定的,结算金额将按照甲方确认的为准。6.5价款支付方式:6.5.1合同预付款:20%。6.5.2乙方进场施工后每月25日申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完成审核产值的50%作为进度款。当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支付此笔付款时,递交过往付款完税凭证及当次发票后支付),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付至结算额的100%。6.6质保金的支付约定:6.6.1经甲方检验合格且签署工程检验合格书后,乙方提供24个月质保期,质保期自甲方签署工程检验合格书后的第二日起算。6.6.2质保期满后的20工作日内,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相关格式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结清质保的余款。6.6.3质保金不计利息。6.7甲方付款时间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6.8乙方声明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并同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所有的付款以乙方先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为前提条件。乙方逾期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则、不合格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植物墙合同清单载明价格包括如下部分:1.植物墙植物部分,数量为62.1平方米,单价为300元,合计18 630元;2.植物墙种槽部分,包括不锈钢种植基层、植物墙支撑龙骨、支撑背墙部分、防水层,数量均为62.1平方米,单价分别为360元、125元、180元、70元,合计45 643.5元;3.植物墙浇灌系统部分包括8台单价500元的水泵、8台单价65元的过滤器、62.1平方米单价140元的灌溉管路和27平方米单价200元的不锈钢排水槽合计 18 614元;4.仿真植物墙部分包括37.2平方米单价560元的仿真植物、20.64平方米单价120元的屋顶挂网和2万元的仿真绿植景观,合计43 308.8元;5.成长灯部分包括67台单价260元的植物生长灯,合计17 420元。前述共计143 616.3元,再加上3%的税金4
308.49元,总金额共计147 925元。
2019年6月11日工程验收收方单载明:工程名称为东方普罗旺斯项目,施工单位为泛美公司;验收内容为植物墙验收结果为79.6平方米(现场实际验收方量),仿真植物墙验收结果为51平方米(现场实际验收方量);施工单位签字处签有郑江涛的名字,甲方单位签字处签有刘欢的名字。园创公司认可刘欢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签署了该材料。
泛美公司称2019年6月11日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园创公司称整个大工程是在2019年11月完工的。
泛美公司称,将植物墙合同清单中植物墙部分的平米数62.1平方米变更为验收方单中载明的植物墙平米数79.6平方米,将仿真植物墙部分的平米数37.2平方米变更为验收方单中载明的仿真植物墙平米数51平方米,并扣除了被取消的仿真绿植景观2万元后得出工程款,再加上3%的税金即为其主张的工程款。泛美公司称其主张的利息系自本案立案之日2022年3月16日起计算,标准为lpr的1.5倍。
2018年12月,园创公司向泛美公司支付29 585元。泛美公司已为园创公司开具7.8万元左右的发票。泛美公司称,由于园创公司后续未按约定付款,泛美公司不敢再开具发票,若园创公司付款,泛美公司可以随时开具发票,一手交票一手付款。
园创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称系园创公司员工与甲方员工的聊天记录;该记录中园创公司员工向对方发送的植物墙计价单表格就是本合同合同中的植物墙合同清单;该记录中园创公司员工曾表述:“林经理这是垂直绿化厂家的报价。”“垂直绿化的您也自己签了吧。”“所有的分包合同都定完了,一会我把垂直绿化和攀岩墙的报价给您发过去,如果您那边没有疑问的话我就和他们签合同了。”园创公司称,其觉得垂直绿化报价太高,提出让甲方直接签订合同,但经过后续沟通,还是由园创公司和泛美公司签订了合同。泛美公司对聊天记录不予认可,并表示其不清楚工程总发包方是谁,泛美公司是和园创公司的徐总对接的。
本院要求园创公司明确不付款的理由。园创公司称,需甲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且向园创公司支付款项后,园创公司才能向泛美公司付款。
本院认为:
泛美公司系与园创公司签订合同,园创公司与其甲方之间如何约定对泛美公司不发生效力,园创公司提出应由甲方对工程量确认、甲方付款后园创公司方能付款的意见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园创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泛美公司付款。
按照合同约定,单价不调整,但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根据合同规定的计算规则在结算时做相应调整。园创公司签署验收方单,对工程实际的平米数进行了确认,故泛美公司按照验收方单中确认的平米数计算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即便按照2019年11月完工计算,质保期业已届满,园创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合同款,泛美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泛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标准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6 8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6 8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天津泛美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保全费1251元,由被告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琼希
二〇二二年 六 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