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2562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正信远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腾起路8号恒久石材7-8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2869258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正信远泰石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融**9号3层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3MAO1AP7Y3P。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正信远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正信远泰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对被申请人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二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时表示如保全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正信远泰石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园创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二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