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一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民初1438号
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狮径社区核电工业园**号**厂房**楼。
法定代表人:刘柱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崇书,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一品自动化科技有,住所地:广**省**莞市茶山镇冲美村平岭路平岭路。
法定代表人:梁悦。
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一品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加恩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