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552号
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柱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崇书,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