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8172号
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狮径社区核电工业园8号A2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74706。
法定代表人:刘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崇书,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832。
被告: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华人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1806(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4EX8A。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琛,女,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系员工。
被告: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人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1027号文华大厦西座1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4389B。
法定代表人:李国江。
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华人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崇书、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的负责人陈志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泰国酒店套餐费54000元及利息损失(违约金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返还54000元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5日,原告因工作需要派员工庞树林、郭寰、王良洪到泰国,向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订购3个泰国全程无忧套餐(每个套餐18000元),共计54000元。该每个套餐含入境许可COE:800元、入境泰国10万保单90天900元、机票5000元、核酸检测报告预约缴费300元、泰国四星级酒店15天全餐、曼谷核酸检测、官方V1P带关、机场专车送往酒店费10600元、接送机,机场协助办理登机手续400元、到达曼谷机场有酒店专车直接带回酒店隔离,隔离完自行离开。2021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支付了上述54000元套餐费。因泰国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原告3位员工无法出差到泰国。2021年7月26日,原告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并要求顺延履行该套餐,7月28日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在给原告的《优惠协议》中明示该套餐不退不改。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是被告华人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华人公司依法应对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两被告答辩称: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因泰国新冠疫情严重,原告3位员工无法出差到泰国,要求被告进行全额退款此说法严重与事实不符。根据被告调查了解,原告在被告处并未订购出境旅游,仅委托被告进行代订服务,且是商务性质的代订,不是旅游合同纠纷,而是代订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对疫情防控的取消政策条例。事实如下:原告于2021年05月21日在微信上和被告业务员陈某某取得联系,告知原告将派多名员工去泰国进行商务工作,委托被告办理商务签证。商务签证由原告负责提供邀请函及泰国劳动局批文,被告负责代办签证事项。拿到签证以后,原告委托被告为其代订商务出行的入境许可申请COE、机票、酒店套餐、核酸检测预约、协助办理登机手续等服务,每项服务都有分开报价。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告支付代订的款项,每人18000元,三人合计54000元。原告在付款之后提出希望2021年7月26号能出行,被告业务员告知时间有点紧会来不及,于是双方最后确认出行时间为2021年8月2号。在疫情期间,前往泰国,不仅仅只是需要申请办理签证,泰国政府规定还必须按照出行时间向泰国移民局申请被允许入境泰国的特殊许可文件,许可文件绑定航班和酒店等相关必须产品,才可以获得,所以要订购好机票、官方指定不少于14天隔离酒店、两次核酸检测。入境许可文件上面写明了出行日期、航班及入境酒店名称,不可更改。酒店按照泰国政府许可上的批复前往机场与泰国卫生部交接,卫生部与机场出关交接。所有防疫手续和中国类似一环扣一环,不可随意增减。入境许可和所有的代订手续被告均为原告预订完毕,并全部发送给原告。原告飞机是8月2号,时间是和原告事先沟通好确认清楚再预订的。但原告却在7月26日通知被告要取消行程,是因为原告的货泰国港口被封出不去,被告业务员在知晓原因之后也有提醒原告一旦取消,至少要一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出发,而且下次申请,这一套费用又要重新收取。有及时告知费用损失问题,酒店是泰王国政府官方指定的隔离酒店不可取消,原告订了15晚因疫情防御需要所要求的隔离酒店,突然提前5天要求取消,被告做不到。被告公司始终奉行客户就是上帝的原则,一直和原告在协商退改优惠,尝试多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原告在起飞前3天确定改期日期,每人再交1万元所产生的机票酒店等各种改期费用,被告为原告安排改期,期间还有给原告出具一份优惠协议写明了如果下次再办理可以给每人优惠3000元,原告不满意此方案。而后原告跟被告业务员沟通协商,原告只同意3人一起支付1万。于2021年08月01日,被告业务员再次提示原告付费改期能避免导致全损。因此原告与被告由于改期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发生代订服务纠纷。原告提出的3人一起给1万改期,每人约3333,如被告同意则会产生巨额亏损。为了服务好原告,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全部预定的直飞航班。通过多重渠道找航司折扣实际金额是4776/A,3人一共支付14328元。被告收原告国际机票是5000元/人,实际利润为224元/人。原告一直无法给出准确改期日期,且无法协商一致,航司规定退票手续费为起飞前航司2500元/人,起飞后5000元/人,无法确认改期日期退票手续费5000元,已经大于机票本身的购买费用。酒店被告按照泰国政府隔离要求,代订泰王国指定的AQS隔离酒店的15晚优惠后实际付费是32000泰铢/人,当时的汇率合计约7100元/人,泰国核酸检测要求是2次,每次大概费用是4500-7000泰铢,最后酒店在机场接人卫生部安排随机医院进驻酒店。被告按照当时5800泰铢/次/人,合计每人2600人民币/两次,酒店方面一套下来被告利润900元。保险单成本550元/人,利润350元。入境许可COE是绑定机票和酒店,已全部申请并已收到泰王国移民局批复,办理入境许可公司要付出员工提成及劳动费,无行政成本,收取800,劳动费400,利润400元。广州代订曼陀罗核酸检测成本是180元/人,利润120/人民币。协助办理登机白云机场的收费是300人民币/人,利润100元。合计收取1万8千元一个人的代订服务利润是224+900+400+120+100+350=2094元,被告需要安排一名客服人员和一名负责操作人员从2021年5月21日跟单到原告出发的8月2日,3个月期间的代订联络陪同以及各种各样的不间断服务。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疫情自2020年开始就已经存在,本来就是在疫情当下选择过去泰国商务活动,订的也是疫情期间的国际机票和泰王国政府指定的AQS隔离酒店,原告仅是因为私人原因无法按时出行,并不符合任何国家以及法律的退款要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5日,原告因工作需派员工庞树林、郭寰、王良洪到泰国,向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为三名员工各订购一份泰国全程无忧套餐,套餐单价18000元,共计54000元。套餐内容包括:入境许可COE:800元、入境泰国10万保单90天900元、机票5000元、核酸检测报告预约缴费300元、泰国四星级酒店15天全餐、曼谷核酸检测、官方V1P带关、机场专车送往酒店费10600元、接送机,机场协助办理登机手续400元、到达曼谷机场有酒店专车直接带回酒店隔离,隔离完自行离开。
2021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支付了54000元服务费。双方确定原告方员工的出行时间为2021年8月2日,2021年7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酒店和机票搞定了吗,发给我!美的需要做发货通知单啦”,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方工作人员回复:“还没有,你要等一下,我们会尽快,可能今天就会搞好”,“机票应该是订好了,酒店是让泰国当地人帮忙定的隔离酒店,你别着急,等一下”。2021年7月26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告知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因泰国疫情严重,可能不能出行,被告工作人员回复:“你要考虑清楚,这个一旦取消,至少要一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出发,然后下次申请,这一套费用又要重新交”。2021年7月28日,原被告工作人员再次对取消行程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一份《优惠协议》,内容为:庞树林、郭寰、王良洪三人办理泰国全程无忧套餐,因个人原因取消行程,套餐本身不退不改。鉴于阁下还有前往泰国的需求,协议如下:阁下在下一次办理全程无忧套餐(此协议生效一年以内),按照我司出发时价格基础上优惠3000元,全程无忧出发价格不会因个人调整,政策没有大变动下不会变动。
原告在庭审时陈述,原告委托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为其员工办理的是商务签证,员工不能前往泰国的原因是原告的客户美的公司在泰国的分公司因疫情原因停工,原告工作人员原计划参与的工作项目也停止了,所以取消行程。对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在庭审时陈述,在原告申请取消行程前,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已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和费用支出情况如下:1、COE已做,产生费用800元/人(COE是入境泰国必做的,必须有指定酒店和绑定的护照号、绑定的航班和出行时间、姓名,这些信息都不能更改。泰国领馆不收取费用,但是员工提供服务有劳务费,一单COE劳务费400元,加上利润400元,费用共800元);2、已为原告三名员工购买保险,保费550元/人;3、已为原告三名员工购买机票,被告已支付机票款4776元/人,原告收取原告5000元/人,利润224元/人;4、核酸检测没有实际发生所以没有支付。5,已为原告三名员工预定泰国政府制定的隔离酒店,并支付费用32000泰铢/人,合人民币约7100元/人,隔离酒店不能退改。泰国隔离酒店要求核酸检测,每人入境泰国至少做两次,随机安排医院每个医院的费用不同,二次检测合计是2600人民币/人,该费用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还没有实际支付。这一项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收取原告10600元/人,利润900元/人。6、国内接送机费用是旅行社和机场月结的,没有实际支出。此项服务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收取原告400元/人。为证明上述服务和费用的支出情况,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提交了机票出票价格单及付款凭证、机票退改规则及行李额详情、酒店代订证明及付款凭证、泰国核酸检测价格证明、保险单、入境许可COE、广州曼陀罗核酸检测、白云机场协助办理登机收费等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系被告华人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机构和游客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旅游合同时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虽然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系具有旅游服务资质的旅行社,但是原告并非“游客”,原告工作人员出行的目的亦非旅游观光,而是因工作需要的商务出行,根据双方的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本案应为服务合同纠纷。因本案并非旅游合同纠纷,故不能适用2020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本案中,原告因员工商务出行需要,在2021年7月15日向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购买了“泰国全程无忧套餐”,双方对服务内容以及价格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支付了全部服务费54000元。被告于2021年7月26日、28日向被告提出取消行程,原告主张取消行程的原因是,原告的客户美的公司在泰国的分公司因疫情原因停工,原告工作人员原计划参与的工作项目也停止了,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证明其取消行程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其提出取消行程的时间离出行时间2021年8月2日已不足一周,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大部分服务内容,并实际支出部分款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对合同解除的具体事项进行约定,现原告行程已取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应将尚未提供的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退还原告,对于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已提供的服务和已实际对外支出的费用,原告无权主张退还。经核算,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应向原告退还的费用为:核算检测报告费300元/人;曼谷核算检测、官方VIP带关,机场专车送往酒店3500元/人(10600元/人-7100元/人);接送机,办理登记手续400元/人。三人共计12600元。被告华人公司作为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被告华人广州分公司上述退款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2600元;
二、被告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