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

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1806(仅限办公)。
负责人:陈志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狮径社区核电工业园**A2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柱斌,总经理。
原审被告: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文华大厦**11F。
法定代表人:李国江。
上诉人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8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旅游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华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