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2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狮径社区核电工业园8号A2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74706。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麒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8]3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96957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9执22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8]36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福城)案[2018]36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