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12088号
原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雪芬,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郑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刘嘉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