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1697号 原告:**新,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生,住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生,住西安市高陵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12、28、29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安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1986年9月2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安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新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  判  员      曹    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