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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公司与西安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10354号 原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桑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计1077.5元,由原告陕西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