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10354号
原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桑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计1077.5元,由原告陕西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