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5806号
原告:渭南市祥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娟,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奔,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空间无线电技术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01836L。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渭南市祥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及西安空间无线电技术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祥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元。
审 判 员 种郁花
二?一九年五月八 日
书 记 员 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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