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803号
原告:***,汉族,1980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成都川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景岗村一组2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川一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川一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