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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娟妮、西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1民初7287号 原告:西安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XX。 法定代表人:罗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贾X。 原告西安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贾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X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贾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19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4月26日为514.71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23日,被告购买原告出售的整体浴室产品一套,总价13195元。后被告要求退货,经双方协商,原告将货款13196元全部退还给被告,被告授权***处理退款售后事宜。退款完成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上门拆卸浴室产品,但被告拒不退还,致使原告无法取回该货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经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购买原告定制的卫浴产品,但因原告定制的卫浴产品尺寸与实际存在出入,导致卫浴产品无法安装。后双方协商解约,其确实收到原告的退款13195元。后因该卫浴产品勉强安装,原告拆除该产品时将导致轮毂及吊顶等损坏,由此引起的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未拆除案涉卫浴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购销合同、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与庭审笔录共同附卷佐证。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9月23日,经双方协商,原告依约为被告定制浴池隔断,双方约定产品的规格型号等,总价款13195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13195元,后被告上门测量尺寸并定制案涉产品。2021年4月15日,原告将案涉产品送至被告家中,因案涉产品尺度与实际存在出入,导致无法依约完成安装,被告要求退款。2021年4月17日,被告委托***(甲方)与原告***浴房(乙方)达成协议,双方约定“1.乙方(***浴房)于2021年4月17日给甲方退淋浴房全部货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13195元);2.甲方给乙方退还当时签订的2份合同及所有交款小票。2021年4月17日乙方工人过去拆掉拉走整套浴房;3.乙方给甲方退款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4.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以任何形式对***浴房品牌造成任何负面影响;5.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消费者***,乙方销售***签字确认。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告退款13195元。 经查,期间原告的工人曾尝试安装玻璃门,后经改变部分结构该玻璃门安装成功。2021年4月17日,原告的工人拆除案涉产品未果。庭审中原告陈述系被告阻挠原告的工人拆门,被告陈述系因原告工人拆门后导致吊顶等损坏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等问题协商未果,原告的工人未拆门,其并未阻挠原告的工人拆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拆除案涉产品,但要求原告赔偿其墙面等的修复费用。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继续履行原购销合同,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定制案涉卫浴产品,后因案涉产品尺寸存在出入,原告未依约交付安装案涉产品,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且原告已经向被告退还已付款,案涉合同已经解除,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案涉产品。因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19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述被告阻挠其拆卸该产品,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继续履行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证人证言,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就本次纠纷引发的案涉产品退还问题,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被告辩称拆除原告的案涉产品给其造成损失,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X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72元,减半收取7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