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

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5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11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56673832XR。
法定代表人:胡宁,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田庄镇驻地。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6931488167。
法定代表人:罗汉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141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调解如下:一、被告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货款97313.1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47313.10元;二、如被告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笔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山东通力五金机电连锁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偿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98554.1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1年3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登记信息。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叉式装卸车两辆(型号为CPCD30和CPCD20)、斯太尔卡车两辆(车牌号为鲁E2××××和鲁A6××××),暂无法处置。
4、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汉文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期限60个月。
5、2021年8月2日,经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金海洋纸业有限公司线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暂时无法执行。
6、2021年8月4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8554.10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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