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税成刚,重庆金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523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9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8年3月14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税成刚,男,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重庆金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10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1176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税成刚、重庆金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于自己的权利有权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肖欧欧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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