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金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6105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重庆金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10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117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文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3295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谈 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