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3313号
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不锈钢装饰总汇,住济南市,统一社会代码:92370105MA3L997Q2M。
经营者:张振民,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爽、刘峰峰,均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广兴大胡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929035XY。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不锈钢装饰总汇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广兴大胡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79443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不锈钢装饰总汇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济南市天桥区***不锈钢装饰总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兴大胡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44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14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不锈钢装饰总汇预付。
本裁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树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雅洁
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