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恢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华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宋兴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中心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宪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黄骅市华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学佳园一期项目中尚有一套商品房未出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黄骅,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 勇
代理审判员 刘 嵩
代理审判员 刘恩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