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中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59号
原告: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迎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星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赵路北。
法定代表人:乔树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9.66元,由原告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