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398号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216322359。
法定代表人:刘星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94506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文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