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040号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216322359。
法定代表人:刘星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人:刘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94506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450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