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天海建材有限公司、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8903号
原告:唐山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港乐街南侧海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08L9CN8D。
法定代表人:牛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钢,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轩,河北福鑫(黄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216322359。
法定代表人:刘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山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天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天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唐山天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秀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安宇
书 记 员 闫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