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015号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216322359。
法定代表人:刘星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581793.2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华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81793.28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