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6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屠欢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严川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皖1203民初36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73272.5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673272.5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673272.5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汪 影
书 记 员 冉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作出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