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677号之二
申请人: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屠欢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建,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严川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雪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汪 影
书 记 员 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