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438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乐,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774893783XH。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良,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相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传宝,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南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姜传宝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4元,减半收取1229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燕
审 判 员 赵 锐
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