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龙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22民初7137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淮南市龙辉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893783XH。
法定代表人:姚多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马长友、韩希勇、淮南市龙辉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