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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民初5028号原告: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黄志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爱民,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力,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汤本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