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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21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志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
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芜湖百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张传海
审判员 徐璐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茂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