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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302民初502号
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以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经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就案涉工程并未中标,且招标项目系安装工程,故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就案涉工程向原告发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对招标人、投标人虽不具备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一旦发出,招标人本身必须遵守。本案中,招标文件系被告发出的要约邀请,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并递交投标文件的行为系要约,被告未告知原告中标信息,也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应视为被告未作出承诺,综上,本院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因原告并未中标,故被告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一个月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本案中,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开标的具体日期,但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书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17时前,投标有效期为90天,故原告主张在2017年3月20日之后90天(2017年6月18日)作为开标日期,被告应自2017年7月18日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本院不持异议,现原告主张被告以10万元投标保证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本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QQ文件将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青年变至东方新天地一级开闭所10KV电源安装工程的招标文件传给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该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名称为青年变至东方新天地一级开闭所10KV电源安装工程,投标有效期为90天,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或转账支票10万元,投标人须在递交标书时支付,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后3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书截止期为2017年3月20日17时00分前。未中标的投标人凭招标人开出的投标保证金收据退还保证金(无息)。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一个月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2017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投标文件并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款1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原告并未中标。被告亦未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
被告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本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被告蚌埠市乐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