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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879号之一

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东融创大厦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4141W。

法定代表人:陈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京,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号华泰商住楼A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603XL。

法定代表人:熊寿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龙,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7元,减半收取5133.5元,由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