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1879号之一
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东融创大厦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4141W。
法定代表人:陈方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京,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号华泰商住楼A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603XL。
法定代表人:熊寿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龙,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7元,减半收取5133.5元,由原告蚌埠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