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1民初876号
原告:***,男。
原告:***,女。
被告: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芜湖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慧君